(2019)粤0281执3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23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3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金融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旺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明,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彭建斌,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与彭建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彭建斌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欠款本金139357.06元,利息1943.23元、违约金1045.40元、手续费1143.57元,并负担诉讼费3169.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彭建斌名下有牌号粤F×××××东南牌小客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蔡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