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恢8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恢8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品国,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品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品国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5653元及利息387579.62元、案件受理费3980元、财产保全费2740元,并负担执行费8100元。因被执行人谭品国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品国仍未履行其义务。2019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品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恢复执行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恳求书,将其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谭品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中国银行乐昌支行的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的银行存款165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均为零星存款,未予冻结。
2.被执行人谭品国名下有房产一套,即位于乐昌市乐城镇××院内××房,对该套房产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8日采取了查封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
3.被执行人谭品国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谭品国居住地居委会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谭品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谭品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乐昌市乐城镇××院内××房的房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到位的16550元及暂不予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谭品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细 龙
审判员 张 文 杰
审判员 胡 映 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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