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628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次数:33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0)粤0281执628号

被执行人:丘兆谦,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付琳丽,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李孝生与丘兆谦、付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丘兆谦、付琳丽应缴纳案件受理费32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748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丘兆谦、付琳丽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2.被执行人丘兆谦名下的房产均由另案处理中。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义务。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欧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