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法院关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监督举报方式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679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部署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现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投诉举报具体内容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文件统称为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涉及的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方式

如有投诉举报线索、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1.举报电话:0751-6805202(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举报电子邮箱:lcfydwjyzd@163.com

3.来信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4号乐昌市人民法院605办公室,收件人:乐昌市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邮政编码512200

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经核实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