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父母包办16岁女儿婚姻 法院一审判无效并返还彩礼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20  浏览次数:44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糊涂父母包办16岁女儿婚姻

 

法院一审判无效并返还彩礼

 

 

     乐昌市秀水镇某村村民陈某夫妇为年仅16岁的女儿小珍(化名)包办婚姻,将其嫁

 

给聋哑残疾人小森(化名),后因小珍不从出逃,被“女婿”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日前,乐

 

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宗婚姻无效,并判决被告陈某返还4万余元彩礼给小森家。

 


       2013年1月9日,该市秀水镇某村村民陈某夫妇,请其叔叔做媒将其年仅16岁的女儿

 

小珍,许配给1989年出生且自幼聋哑的小森,在收取男方4万余元彩礼后,于同月31日

 

按农村风俗各自宴请亲朋好友,为两人举行了婚礼(未登记)。

 


       婚后,小珍对小森不理不睬,且坚决不愿意与小森同房,并于同年3月10日独自离家

 

出走,从此,双方的家人与其失去一切联系。

 


       小森及家人寻找小珍未果后,认为陈某夫妇利用女儿小珍骗取李家的钱物,并多次

 

要求陈某夫妇返还彩礼,但均被陈某夫妇拒绝,后经过村委和镇政府出面调解还是无果

 

而终。为此,小森一纸诉状将小珍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万余

 

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与其女儿小珍的婚约关系,完全由原告的家人与小珍共同协商

 

拟定,其从未参与,也没提出过任何要求,原告给其的礼金完全是自愿行为,其对原告

 

根本不存在欺诈、引诱和胁迫。因此,该礼金属赠与关系,不应返还。

 


       被告小珍及其母亲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珍尚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森之间

 

的“婚约”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婚姻

 

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物。”而被告陈某夫妇作为小珍的法定监护人,理应知道其女儿依法还不能与他人结婚,

 

但仍借女儿与原告结婚为名,收取原告婚姻彩礼,系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之行为,依法

 

应当将获得的财物返还给原告。

 


       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特约记者 汪次安 通讯员 李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