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预立案的暂行规定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25  浏览次数:7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印发《乐昌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

预立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关于家事纠纷案件预立案的暂行规定》已经本院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诉讼服务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乐昌市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预立案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综合解决家事纠纷,妥善化解家庭矛盾,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落实《韶关市关于综合解决家事纠纷的工作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一)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等纠纷。

(二)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漏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等纠纷。

第三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提起家事纠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家事纠纷的一审案件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可编立“(20XX)诉前民调字XX号”,然后转专职调解员在家事审判团队的指导下进行调解。

立案庭对家事纠纷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不应立诉前民调字案号,应直接按正常程序立案审理。

第五条 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天,如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但需要冷静期考虑的,冷静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 对家事纠纷案件由家事审判团队告知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如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需出具调解书的,由家事审判团队转交立案庭立案;如调解不成,家事审判团队应将调解材料连同案件一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立案转业务庭按正常程序审理。

第七条 对家事纠纷“诉前民调”的案件,立案庭应当专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