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学生助其创业 8年不还恩师上庭追讨
借钱给学生助其创业 8年不还恩师上庭追讨
近日,笔者在韶关乐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某校高中教师何某为助其学生廖某
自主择业,借给廖某2万元,谁知廖某长达8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何某无奈,于日前
将其学生廖某告上了法庭。
案 情
学生向老师借钱8年不还被告上法庭
原告何某诉称,其是被告廖某的高中老师,师生情谊深厚。2006年9月23日,廖某
找到何某,声称准备开一家诊所,还差一点资金,向其借款2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还清。
何某见学生有此大志,又基于师生情谊,未加考虑就借给了廖某2万元。此后,廖某便在
乐昌市开了一家“某某诊所”。
还款日期截止后,何某多次追讨,廖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归还借款。2011年5月
30日,廖某重新写了一张借据,约定在2011年12月底前还清,到期不还支付30%的违约
金。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何某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
归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审 判
被告拒不到庭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廖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乐昌市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
缺席审理。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向原告何某借款2万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
告至今尚未归还,有被告亲笔所写的借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之诉
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借据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底还清,而被
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被告
廖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何某的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汪次安 李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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