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业主要履行吗?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21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小区业委会,自己并非合同方,却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乐昌法院判决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1年,罗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取得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17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将物业服务时间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31日,双方再次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

但罗某作为小区业主,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共50个月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21年6月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3486.23元。

庭审中,被告罗某辩称,物业公司是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与物业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曾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该房屋不列入小区的物业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物业费;且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公司和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罗某所辩称的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房屋不列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因物业公司并非此合同的相对方,故此合同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属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双方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履行。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确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另物业公司提供的催缴物业费的证据不够充分完整,无法证实其向罗某催缴物业费的时间,故依法判决罗某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1418.71元。

法官说法: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其依法履行职责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所以业主不能以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