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口角动怒伤人被判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34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村民口角动怒伤人被判刑

 

       村民聚居生活本应相谅互让,然而村民陈某明因口角被激怒,砍伤他人被追究刑事

 

责任。近日,乐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

 

月。

 


       被告人陈某明与本村村民陈某金发生口角。在被告人陈某明多次警告陈某金别再用

 

粗口咒骂其后,陈某金仍继续咒骂,被告人陈某明被激怒,冲进陈某金家中,在墙角处

 

拿了一把镰刀将陈某金的头、面部及上肢砍伤。经鉴定陈某金的伤情暂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当庭

 

自愿认罪,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乐昌法

 

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