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拒绝入境的口罩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14 浏览次数:25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3月,佛山一家专门生产口罩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公司交付4万个口罩。4月,这批口罩到达德国汉诺威机场,被海关拒绝通关。随后,汉诺威海关发出声明,“经检测,口罩不符合当地合格标准,不同意口罩按有关关税法则准入并自由流通。”
香港公司认为,订购时已明确说明口罩是用于出口欧洲,佛山公司生产的口罩不符合欧洲标准,导致产品被拒绝入境,责任应由其来承担,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佛山公司返还货款30多万元及承担运费等损失。
佛山公司抗辩称,其在合同签订前持有KN95口罩的CE证书,产品可以出口到欧盟,香港公司是确认CE证书之后,才进行交易的。后来由于新冠疫情,欧盟对口罩进口标准进行了补充,导致佛山公司的CE资质不合格,这种客观情况变化所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佛山公司。
一审期间,双方同意本案适用内地法律审理,并就相关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购单明确约定口罩需符合CE认证要求,被告口罩外包装也明确印有欧盟CE认证标志,以及欧盟质量技术标准,表明被告清楚合同约定的口罩是在欧盟销售,其交付的口罩必须符合外包装所载明的欧盟及质量技术标准。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质量标准与事实不符,故原告主张被告全额退还货款以及支付利息并赔偿运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采购单约定、实际履行中的相关证据以及产品外包装的说明,都表明佛山公司知晓口罩是用于出口,并且要按照符合出口目的地的标准来生产并交付的,对此,佛山公司未能够举出更有力的相反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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