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贩卖毒品还“自洗钱”!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20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收取毒资后,企图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再提现的方式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未曾想到雕虫小技依旧被识破。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结该市首件“贩毒+自洗钱”案。
    据悉,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不仅多次向罗某等人购买的毒品美沙酮,同时利用自身需定期到指定医院服用美沙酮辅助戒毒的时机,通过口含不咽的方式将美沙酮非法夹带出医院,随后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等人,并从中非法获利67730元。
    然而,吴某用其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购买理财产品“零钱通”再提现至银行卡及微信直接提现的方式将毒资进行转移,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吴某的非法行为还是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经查明,其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共计16156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吴某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或提现的方式转移收取的毒资,该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吴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故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官说法: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往往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相伴相生,若不及时打击,不仅会助长上游犯罪蔓延,还会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为严惩在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电子支付已成为主流支付方式的当下,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不随意出借、出租个人信息和账号,否则也可能会成为他人洗钱的“帮凶”,从而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