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弹窗“Airpods”以假乱真,刑!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64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使用”不仅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
    争议焦点:
    罗某洲等被告人制造的蓝牙耳机链接苹果手机配对弹窗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使用”。
    基本案情:
    苹果公司是注册商标“Airpods”“Airpods Pro”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耳机等电子产品。2020年9月起,罗某洲等被告人在制造蓝牙耳机芯片时盗用苹果公司通信协议,使其组装生产的涉案蓝牙耳机成品在链接苹果手机时,手机端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等注册商标信息的电子弹窗,涉案金额共计22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洲等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使侵权产品在链接设备上显示与苹果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造成用户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罗某洲等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并处罚金合计114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法院准确把握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实质,明确了移动数字设备智能识别场景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打击利用新技术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