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域外调解平息跨境商事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13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香港协成公司与香港圳通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圳通公司将协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在深圳加工成钢结构成品后,运至香港完成安装,由协成公司支付加工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协成公司以成品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由于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圳通公司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请协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货款和违约金。
    主审法官叶青经调查发现,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部分发生在香港,按照规定必须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这个案件如果以裁判的方式解决争议,将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可以说一种双输的结果,因为双方付出的成本太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表达了希望在香港开展调解工作的意愿。面对这种棘手情况,法院如何处理?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前海法院委托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特邀调解员陈方先后两次前往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调解。基于双方有合作和信任的基础,陈方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前海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调解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开创了域外调解、域内司法确认先例。至此,这起跨境商事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