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银行系统内部公布员工处分信息不构成侵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07  浏览次数:14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银行通过内部系统限制性公布员工从业期间处分信息,不构成侵犯员工的名誉权。
    争议焦点:
    银行系统内部公布员工从业期间处分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2日,谢某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4月12日起生效,试用期至同年10月11日止,合同于2019年4月11日终止。后谢某入职光行江门分行,任职光行蓬江支行客户经理。
    2017年9月26日,谢某在《不良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表》中“责任人意见”栏处签名并加盖同意意见,该《不良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表》中记载有:责任事项为截至2017年8月28日,借款人和某累计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374790.93元,在授信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借款人收付款不真实及借款人合同签名与授信资料签名完全不相符,授信后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借款人出现的异常还款等情况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等未尽事项。责任认定意见为,对于本笔不良贷款,谢某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后谢某提出辞职。同月30日,光行江门分行出具《解除(终止)关系证明书》,载明当日依法解除光行江门分行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同年12月14日,光行广州分行在广东银监局系统报送谢某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2018年3月14日,光行江门分行在广东银监局系统报送谢某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载明处罚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处罚类别(责任认定结果)为内部处分,处罚种类是警告,处罚解除时间为2018年6月5日。
    2018年3月份,谢某准备到其他银行办理入职手续时,发现光行广州分行、光行江门分行在广东银监局网站上发布了对谢某的内部处分信息。谢某遂以光行广州分行、光行江门分行、光行蓬江支行的行为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门蓬江法院一审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特殊行业限制性公布员工负面信息是否构成侵权,既涉及公民的民事权利保护范畴的界定问题,也涉及如何合理界定个人权利边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侵权构成要件予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对于某些法律并未明确规范的权利类型,法院还应当结合民事权利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界定。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