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拍客,请合理行使你的权利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15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拍客”拍摄生活中的真实事件并传播,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争议焦点:
    如何界定“拍客”与被拍者的权利边界?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下午,林某、陈某夫妇在汕头市濠江区马路边发生激烈争吵,林某连扇妻子陈某几个耳光,陈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发出尖叫。围观群众蔡某用手机拍摄该过程,随后上传网络引发讨论。林某夫妇知晓后找到蔡某,要求删除视频,但是蔡某拒绝配合。林某夫妇遂报案,蔡某才同意删除。某卫视公共频道随后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对该视频进行播报,对林某夫妇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林某夫妇遂以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林某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殴打陈某,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行为进行拍摄、公布并无不妥,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并不能据此判断系林某本人,蔡某上传视频也无获利,故蔡某的行为并无侵害林某的权益。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丈夫殴打,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蔡某没有对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即公布、传播该视频,使陈某人格尊严受损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应对陈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蔡某通知某卫视公共频道删除涉案视频,向陈某出具道歉书,赔偿陈某精神损害。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在自媒体时代,“拍客”对生活中的真实事件进行拍摄并传播早已司空见惯,但应注意是否因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时代,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权利边界,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