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缓刑
案件提要
未成年被告人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较小,经调查评估再犯风险较低,并具备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刘某和张某系同公司员工,上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殴打了刘某,后被劝开。刘某遂打电话给同在该公司上班的父亲刘某洪(另案处理),刘某洪即在宿舍取出2把菜刀欲找张某理论。当日22时许,刘某和张某等人下班走出厂门外,刘某上前和张某理论。不久,刘某洪到场并质问张某,期间刘某洪从路边草丛内取出事先藏好的2把菜刀,递给刘某1把,张某见状立即跑开。刘某洪拿着菜刀追砍,刘某紧跟在刘某洪之后一起追赶。张某跑到公路的水沟边时,突然转过身抢夺刘某洪手中的菜刀,两人在抢夺过程中掉入公路边的水沟,刘某洪将张某的左颈砍伤。紧追而至的刘某持刀站在水沟边。张某与刘某洪继续抢夺菜刀,后被赶来的工友制止。张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和刘某洪逃离现场。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对话法官
小编:该案与其他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犯罪相比,有哪些特点?
陈伟生:刘某在与张某的第一次冲突中保持了克制,虽然被打但没有还手。刘某将被打事实告诉父亲,是未成年人合法、正确的选择。此后发生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均由刘某洪主导。刘某洪在水沟内持刀伤害被害人时,刘某也仅在岸上观望。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刘某洪处理纠纷不理智,而刘某则是因其父亲的不理智行为被动卷入共同犯罪,在对刘某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鉴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尾随、观望,并未对被害人实施实质性的伤害行为,系从犯,结合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等情节,一审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属量刑过重。
小编:对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缓刑?
陈伟生:对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经审慎评估后同样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根据刘某参与犯罪程度不深等情节,初步判断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风险较低。广州市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根据二审法院的委托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建议法院适用社区矫正。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未发现刘某的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二审法院还走访了刘某原所在公司,该公司反映刘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并承诺如果二审法院判处刘某缓刑,愿意接收刘某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并免费提供食宿。据此,二审法院对刘某依法适用了缓刑。二审判决半年后,二审法院到刘某工作的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反映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良好。判后回访的情况印证了二审对刘某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判断,也反映缓刑的适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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