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可能侵犯游戏著作权
案件提要
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若影响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损害其合法利益,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争议焦点
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游戏直播会否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梦幻西游》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于2003年推出的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在游戏用户操作下,该游戏运行在终端设备上呈现出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
自2011年开始,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在经营的YY、虎牙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直播所呈现的画面实时展示、传播了主播操作下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华多公司对主播进行排行、点评、推荐,制定利益分成体系,并直接从直播中抽成获利。
网易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致函华多公司要求停止直播上述游戏,经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1亿元。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作品),华多公司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擅自直播涉案游戏,侵犯了网易公司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2000万元。宣判后,网易公司、华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晰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可依著作权法保护的审理思路,详细阐述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区分知识产权以外因素对直播获利的贡献,促使商业直播回归寻求内容许可的有序竞争状态,平衡新兴产业发展变革时期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对规范互联网新业态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话法官
小编:本案将游戏画面认定为作品,对类似案件有何参考意义?
欧丽华:近年来,不少优秀原创游戏屡遭“换皮”山寨,前沿产业的痛点提出了严格保护游戏知识产权的司法需求,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游戏画面整体化保护游戏著作权的探索路径逐步展开。多地法院先后判决支持将角色扮演类(RPG)游戏画面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将游戏画面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正逐渐成为共识。本案从立法宗旨、技术发展、游戏特点、产业需求等角度对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分析。但要注意,当前游戏玩法特色呈多样发展且互有融合,不同类型游戏的界限已非十分明晰,笼统说某种类型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有失偏颇,应着眼于画面表达进行个案判断。在请求保护的游戏特色是轻游戏画面而重竞技策略时,其创作重心可能不是画面而是其他,在侵权比对时要注意回归画面本身,根据游戏制作规律进行分析,防止借整体保护之名将明显属于思想或公有领域表达的部分纳入保护范围。
小编:本案涉及游戏直播新业态的问题,您作为裁判者对类案审理有何建议?本案对新兴产业发展有何启发?
欧丽华:得益于信息传输技术革新,游戏厂商和互联网视频平台飞速发展,合作与竞争交融。相关行业竞争规则亟待明晰,作品版权保护秩序也面临巨大挑战。本案纠纷源于游戏厂商与视频直播平台在直播领域的合作与竞争,是互联网时代流量效应和粉丝经济催生的直播新业态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矛盾缩影。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针对互联网平台方发出游戏直播禁令,表明游戏版权方与视频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已到白热化程度。对游戏直播的合法性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表态,十分必要。本案对争议的前沿法律问题严格依法裁判,回应和分析业内“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案件及业内广泛争论的焦点。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游戏直播都构成侵权,仍应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技术发展和产业格局现状具体分析。
在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新领域,要坚持严格保护和利益平衡原则,保障权利,认可贡献,明晰规则。对新兴产业发展来说,本案既提示游戏直播中应正视内容版权风险,又充分认可直播平台、游戏主播的贡献,引导各方主体在尊重市场规律和彼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正当合理获取各自应得的利益,共同促进新业态、新领域健康发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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