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业主在微信群“吐槽”被起诉?法官:善意批评不侵权!
案件提要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空间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不少在现实中趋于紧张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网络空间,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业主因在微信群聊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发表质疑、批评性言论被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多发。
争议焦点
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进行批评,是否构成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
基本案情
广州市中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金某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某公司在金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桂某、潘某胜、李某松是金某小区业主,先后在名为“金某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中某公司认为三人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某公司商誉,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某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某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
因此,三名被告基于中某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出于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某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中某公司作为金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最终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界定了业主言论善意和恶意的区分标准,充分保护了特定主体微信群内的言论自由。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言论内容是基于对开发商实施行为的误读,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成员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本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和谐化解纠纷的态度:开发商实施的商业行为如关乎业主切身利益,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相关疑虑。法院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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