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不还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34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丈夫借款不还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乐昌男子吴某向朋友借款未还,被朋友将其夫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本息,

 

近日,乐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夫妇共同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本息。

 


       2012年11月30日,吴某因需资金周转向洪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洪某出具

 

《借据》一份,在《借据》中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每月2000元即月利率为5分。借款后,

 

吴某既不依约支付利息又不偿还借款,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夫妇归还欠款本

 

金40000元及利息14400元(按月息3分计)。

 


       经查,吴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王某经

 

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双

 

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后,既

 

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亦不支付到期利息。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

 

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与吴某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依法应与吴某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对于利息的计算,

 

在《借据》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原告主张按月息3分计得利

 

息1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在法院通知应诉及传票传唤后,既不到庭应

 

诉,亦未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抗辩事由,为被告自行放弃其诉讼抗辩权利,应承担对

 

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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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

 

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

 

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

 

偿。

 

(李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