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次数:29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对一男子缓刑期内再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916日至10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光分别撬窗潜入位于乐昌市某市场一杂货商行和乐昌市西乡街的一日杂商店,盗走香烟共55条以及内装260元的女士钱包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故撤销该院之前对被告人梁某光宣告的执行部分。认定被告人梁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