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次数:29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对一男子缓刑期内再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至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光分别撬窗潜入位于乐昌市某市场一“杂货商行”和乐昌市西乡街的一“日杂商店”,盗走香烟共55条以及内装260元的女士钱包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故撤销该院之前对被告人梁某光宣告的执行部分。认定被告人梁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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