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妇伤害他人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次数:29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村民陈某娇因与邻里发生争执,在肢体冲突中导致被害人骨折。近日,乐昌法院以陈某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518,被告人陈某娇看见被害人谢某香在田里驱赶她家的鸡,遂与谢某香理论并发生争吵。陈某娇跟随谢某香至其家门前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娇用手推了谢某香一下,致使谢某香右手臂撞到不锈钢门后受伤骨折。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香的伤属轻伤一级。事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已赔偿的1万元)的协议,并于当天付清赔偿余款2万元。

     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