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妻出气伤害他人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5 浏览次数:35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为给妻子出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兴与被害人邹某雄在乐昌市坪石镇相遇,曾某兴质问邹某雄为何之前打他的妻子,双方遂发生争吵并撕打,曾某兴用杉木板打了邹某雄的左肩胛两下,致使邹某雄左肩胛骨受伤。经鉴定,邹某雄的损伤符合钝器所致,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种费用共13000元,并于当天付清。法院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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