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1-07  浏览次数:81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小型非营运客车悄然变身“货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丘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一台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暂登记在某汽车公司名下,丘某每月还款租金2890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6月。丘某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显示车辆为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但是,丘某在接收该车后将其用于货运,并拆除了驾驶位后面的全部座位。凭借这辆车,丘某每月获得了五千到一万多元不等的收入。

2022年12月31日,丘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在广州市某路段时,与朱某、许某驾驶的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财产限额部分支付给对许某车辆进行维修的修理厂。朱某车辆所购买车险的乙保险公司则支付了朱某车辆的维修费用32456元。朱某同意将乙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款的追偿权转移给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遂诉至乐昌法院,要求丘某、某汽车公司、甲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32456元。

乐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已在某货运平台注册,丘某也在庭审时承认其每月接单。丘某的行为显著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扩大了车辆出行范围及路线,亦对车辆本身的性能产生影响,增加了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但丘某并未通知甲保险公司,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车辆用于营运的免责情形。此外,丘某出具的《融资租赁服务申请书》中本人确认车辆购买了营运保险……”内容,可以确认丘某明知其将车辆用于货运,应该购买营保险,但在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时,隐瞒其将车辆用于货运的事实,仍以非营性质购买,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乙保险公司自愿放弃许某汽车所购买的交强险无责财产限额100元,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丘某赔偿乙保险公司32356元。

事后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投保,事后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网约车、货运等经营性行为,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时,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车辆对应的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切勿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