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手机,到货后发现不对劲……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1-23  浏览次数:83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网络购物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广大市民喜爱。“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先用后付”等模式更是带给大家区别于传统购物的全新体验。但是,网购商品有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化名)网购商品,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协商未果,将对方诉至法院。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2024年8月1日,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款iPhone 13手机,标价为3023元。李某付款购买后,卖家王某(化名)通过顺丰速运将货物发送给他。次日,李某收到快递,发现原本的“iPhone 13”摇身一变成了“iPhone XS Max”,而这款iPhone XS Max在王某处的挂网价格仅为1448元,两者足足相差1575元。李某当即联系王某,告知对方发错货物并申请退货退款,王某同意了。但是,后续双方在选择平台“退货退款理由”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希望通过平台退货退款,王某则要求李某私下将手机寄回,由此双方引发矛盾,并演变成互相指责、辱骂。8月23日,王某在平台作出交易评价,称李某是职业包惯犯等。李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王某“退一赔三”并赔偿名誉损失等费用。

乐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支付了货款3023元,王某应将对应的手机发货。根据网购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显示,王某错发手机,故应退回相应款项。同时李某应退还所收手机或折抵相应货款1448元。至于王某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从沟通记录看,虽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但李某未陷入错误认识,其权益未因错发手机而受损,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王某售卖案涉手机存在欺诈,故李某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王某在该平台售卖二手手机,作为经营性商户,对消费者反馈的发错货物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双方争议并勇于承担售后服务,反而使用不当言论激发矛盾,并在评价中发表未经确认、其他用户均能查看的言论,降低了李某在该平台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赔偿李某名誉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退还货款3023元并赔偿李某名誉损失500元,若李某不能退还货物,则折抵相应货款1448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其中,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是否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若商家存在欺诈故意,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则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损失。在遭遇网购纠纷时,商家和消费者应积极沟通解决问题,防止进一步激化矛盾,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