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获贷款“刷流水”,当心触犯“帮信罪”!
当你缺乏资金周转,生活拮据的时候,看到“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贷”的广告,会不会冒险一试?“免费为您包装流水,5到10分钟即可放贷到账……”即使你意识到手机另一端可能并非正规放贷公司,会不会仍想要抓住这根“救命稻草”?千万要当心,你可能将面对的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朱某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3月,朱某想申请贷款,但考虑到其属于“花户”(个人征信报告上存在较多逾期还款、欠款、频繁查询等负面记录的用户),银行贷款审批可能不会通过,于是打算在网上“碰碰运气”,看能否找到贷款“捷径”。通过某软件咨询聊天,朱某结识了“助贷经理”刘某。刘某承诺可以帮其“包装”征信、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朱某在经过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后,明知不可以出租、出借银行卡、U盾等,对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账号“洗钱”,但仍存在侥幸心理,将名下公司的U盾、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等邮寄给刘某指定地址。随后,因该U盾存在限额,朱某到银行重新办理U盾。朱某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反诈提醒置若罔闻,再次将U盾邮寄给刘某。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朱某公司账户异常,来电询问,朱某谎称这些款项是公司工程材料款。随着刘某回复消息越来越慢,朱某深感不安,却仍未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2024年9月27日,朱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统计,朱某的公司账户接收可疑资金合计人民币约152万元,包括马先生被电信诈骗的28万元、罗先生被电信诈骗的21万元等。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知上线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贷款,先后两次提供公司银行账户给上线、帮助联系解除转账限额等,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反诈宣传的深入开展,许多市民已经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便瞄准急需资金周转的人群,利用这部分人急需资金的迫切心理,以“刷流水”办理贷款为名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对公账户信息等。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请妥善保管好个人及公司的银行卡、U盾等,切勿将相关材料移交未经核实的单位或个人。如需办理贷款,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莫要轻信洗白征信、“刷流水”等话术,避免沦为上游诈骗分子的“工具人”,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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