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儿子屡遭拒 女子将前夫告上法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次数:32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即便我们离婚了,但我始终是孩子的母亲,有探视孩子的法定权利,他凭啥不让我看小孩?”近日,刘女士因其前夫张某屡次拒绝其看望孩子后,一怒之下将张某告上法院。日前,该案在乐昌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解决。
刘女士与张某于2010年9月生育了一男孩。一年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用各负担一半;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男方不得阻挠。离婚后,刘女士多次向张某提出探视小孩的要求,但均被张某以探视会影响小孩身心健康为由拒拒绝,刘女士无奈只得将前夫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接手此案后,考虑到本案涉及人身权利,且小孩年纪尚小,稍处理不慎可能会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刘女士探视权的实现。于是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方面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对张某采用说服教育工作,另一方面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告知其违反探视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同意刘女士每个月可探望小孩两次,探望时长为一天。
法官提醒:血缘、亲情是无法割断的,爱虽已成往事,但孩子却永远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要把“离婚”当挡箭牌,阻隔一切联系,更不要把父母的“恩怨”带给孩子,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和维护,同时更应该理智地看待探视权,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