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可否要求两保证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7  浏览次数:33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两个保证人共同为他人担保,债主可否要求两个保证人的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免除其中一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意味着另一担保人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回顾:

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黎某以及许某于201312达成借款协议,约定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黎某、许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于某要求黎某承担保证责任。协商未果,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黎某要求于某追加许某为被告,于某不同意。黎某认为,于某免除了许某的保证责任,就是放弃全部担保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还钱,故拒绝还款。

经过审理,该法院认定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院意见:

被告王某与案外人许某组成的联保小组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影响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被告黎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王某或许某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