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法院判其离婚时少分财产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32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何芳(化名)与贺远(化名)离婚时,因贺远擅自隐藏、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共计8万元,其行为损害了何芳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贺远予以少分1万元的决定。
何芳与贺远曾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经过2年的打拼共积累了8万元存款。2016年3月,何芳以感情不和向贺远提出协议离婚,因贺远拒不同意离婚,何芳一纸离婚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在开庭前,何芳突然发现贺远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8万元不知去向,遂依法申请法院调查该款的去向,并以此要求多分得上述共同存款。后经法院调查核实,贺远在案件审理前从乐昌市某商业银行私自取走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名下存款8万元,并将该款转存至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芳与贺远离婚时,贺远出于恶意占有之目的,擅自支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并将该款转移、隐藏至他人账户,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贺远予以少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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