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七旬养父母无奈告上法庭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39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有时往往事与愿违。近日,一男子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被其养父母告上法庭。该案经乐昌法院审理,依法判令该男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其养父母各支付赡养费600元。
据悉,原告张立(化名)、刘芸(化名)夫妻俩因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为了老有所养,有子送终,遂于19719月征得被告张吴(化名)生父母的同意,自愿收养张吴为养子,并写下一份《收养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张吴遂跟随原告生活并由其夫妻抚养长大。为了确保收养的合法性,原告于1996年又向乐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养子张吴于1997年刚参加工作时,对原告还是关心有加,每月按期向二老给付生活费。但从2014年开始,张吴对年逾七旬的父母不闻不问,加之二老的身体健康水平逐年下降,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逐年提高,又无任何经济来源,致使二老生活难以为继。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子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其两人赡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本案中,自收养被告张吴后,原告供其生活、成长、工作,付出了大量精神及物质上的支出,已尽到了抚养责任,其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采纳。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参照当地生活标准和双方现实生活经济状况确定。参照当地生活标准及被告的经济赡养能力,赡养费以每人每月6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