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男子吸毒致精神障碍 砍伤朋友被判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40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市“瘾君子”骆一和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和妄想,持砍刀将其朋友邓某砍伤,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日前,乐昌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乐昌法院介绍,被告人骆一和有长期吸毒的恶习,时常产生幻觉,精神恍惚,总怀疑家里有鬼或听到屋里有脚步声和凄厉的悲惨声。  

        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骆一和的朋友邓某经其同意后来到骆一和房屋前的鱼塘边钓鱼,当邓某正享受收获带来的满足感时,突然感觉背部右肩胛区一阵剧烈刺痛,其起身转头发现骆一和正手持一把50公分长的砍刀站在身旁,并手舞砍刀质问其是否有所企图,邓某看情形不妙赶忙解释自己没有任何企图,骆一和自言自语一通后离开了现场。于是邓某忍着伤痛拨打了110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骆一和的住处,但骆持刀拒捕,后在民警警告和喝斥下,其才放下手中的砍刀,民警在其住处搜查出砍刀1把、匕首1把。  

       次日,公安机关对骆一和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并经粤北第三人民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在案发时患有甲基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邓某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鉴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骆一和先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骆一和因“毒瘾”发作,时常大吼大叫,扰乱监管秩序,又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据骆一和交代,其当晚在居住的房子内吸食“冰毒”后,看到邓某数次出入其住所,且表情行为不善,其心情很是烦躁,便持刀出去砍了邓某1刀。

       日前,公诉机关就上述伤害事实,指控被告人骆一和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乐昌法院。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一和持刀砍伤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案发时被鉴定为患有甲基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但其明知是毒品而吸食,以致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伤人,可借鉴生理性醉酒人员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法庭认定其应负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