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 男子污染环境获刑10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39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伙同他人私设管道,利用渗坑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致当地环境遭到严重污染。近日,乐昌法院对该市首宗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判决,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20156月,被告人张某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运来29桶化工废液至乐昌市坪石镇一仓库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泵抽取化工废液至仓库后山的渗坑处排放,致使后山脚下鱼塘的鱼类大量死亡及下游武江河水受污染。经韶关市检测中心检测,废液所含苯胺排放超标,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中鱼塘进水样含苯胺类化合物0.844mg/L(苯胺排放限值0.1mg/L,超标7.4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私设管道,利用渗坑非法倾倒含有毒物质苯胺的工业废水,且含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