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工友电脑获刑10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次数:36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趁工友上班之际,撬锁入室盗窃工友电脑。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川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彭某川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因与女友一起花销大,苦于来钱慢,竟将找钱目标放在工友身上。2014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彭某川在租住的宿舍趁工友王某平、冯某喜和吴某海上班之机,用铁片先后打开三人的房门,盗走王某平、冯某喜的惠普G6-2327TX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吴某海的惠普C51B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得电脑后即逃到韶关市乳源县,将被盗财物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贻尽。经鉴定,被盗三台电脑价值人民币89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川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