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山岭租用给他人非法采矿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5 浏览次数:34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秀水镇男子张某将其山岭租给他人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08.56万元。近日,乐昌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将其位于秀水镇某村的煤山租给张某金(已判刑),并以每吨煤4元收取山租(其中2元为山租,2元为张某在该煤窿内修巷道亏本的补偿)。而后张某金、张某荣(已判刑)、张某跃(另案处理)、陈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7万元钱,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人员擅自开采煤矿。张某金等四人从中非法获利达20万元。张某从中非法获利3600元。经鉴定,非法开采煤矿量共173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08.56万元。
乐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明知张某金等人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仍将其责任山租给张某金等人进行非法采矿,造成煤矿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在非法采矿中没有参股,也没有参加具体采矿作业,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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