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角“劈友”男子获刑9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9 浏览次数:29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乐昌打工的四川籍男子周某,因与同事发生口角用刀将其砍伤。近日,乐昌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在乐昌市某建筑公司砖厂与同事刘某发生口角。同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找到刘某,用刀将刘某手臂、背部多处砍伤。刘某受伤后立即被同事送往粤北医院治疗,被告人周某丢弃作案刀具后自行到乐昌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
乐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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