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念作怪,两被告触犯刑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7  浏览次数:29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日前,乐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两宗皆因被告人一时贪念而构成犯罪,甚至锒铛入狱的案件。
去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乐昌某银行柜员机准备存钱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未完成存款程序便离开柜员机,其便将胡某未存入银行的2900元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意识到自己似乎做错了,几日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将其窃取的2900元退还给被害人胡某,胡某对被告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罚。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律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属一时贪念,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也已将犯罪所得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另一被告人骆某本是乐昌市北乡镇一菜农,靠卖水果维持一家生计。今年6月10日,被告人骆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在乐昌市北乡镇大街赶集,见有人以1500元出售一辆无证照、无大锁的红色电动三轮车,骆某刚好要买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卖香瓜。其见该车还有八九成新,却无牌无锁,而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其知道该车应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贪图该车便宜便购买了,之后给该车换上大锁。经鉴定,涉案的三轮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140元。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