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判刑8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浏览次数:106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西女子刘某秋为发展下线骗其同学小叶加入传销组织,小叶不肯,刘某秋遂于其他传销人员采取非法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形式强迫叶某加入。近日,乐昌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秋谎称自己在韶关做海鲜生意,要其同学小叶来韶关玩为由,将小叶骗至乐昌市乐城大昌路某出租屋传销窝点。次日,被告人刘某秋没收小叶的移动电话,限制其与外界联系,被告刘某秋等传销组织人员按照传销组织的安排,采取锁住外出大门、贴身轮流看守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小叶的人身自由,强迫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小叶不服从则受到传销组织人员斥骂。直至5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小叶趁传销组织人员带其去另一传销窝点“听课”,后到乐昌市某酒店趁上厕所之际,逃走报警。
乐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秋无视国家法律,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传销组织其他人员非法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秋提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秋是去刑事侦查大队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故刘某秋辩称其有投案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某秋提出的其是初犯,且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己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