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73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成杰增,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洪鸣,系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世云,系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龙振德,工会主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杰增诉被告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杰增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杰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成杰增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审 判 员 胡映军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二O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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