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71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邓美兰。
被告:邓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兰诉被告邓志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美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元,应退回原告75元。
审 判 员 杨 香 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 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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