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71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52

原告:邓美兰。

被告:邓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美兰诉被告邓志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5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美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美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元,应退回原告75元。

 

 

 

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