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6 浏览次数:97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曹发扬。
被告:朱广虞。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扬诉被告朱广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即1150.00元,由原告曹发扬负担。
审 判 长 黄 旭 坚
审 判 员 胡 映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昌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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