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55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868号
起诉人:王英,女,住四川省仪陇县。
2016年6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英的起诉状,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晏国民于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被家暴。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因抢劫、强奸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查,起诉人王英的住所地是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长石梯村五组8号附1号,且其从未在乐昌居住过。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小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