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52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754号
原告:赖水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井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水华诉被告朱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水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3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另应退回原告601元。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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