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52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754号
原告:赖水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井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水华诉被告朱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赖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水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03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另应退回原告601元。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