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6  浏览次数:69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7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娇,女,196089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45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2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12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娇及其辩护人陈智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518日,被告人陈某娇看见被害人谢某香驱赶在田地里的其家的鸡,遂与谢某香理论并发生争吵。陈某娇跟随谢某香至谢某香位于***的家门前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娇用手推了谢某香一下,致使谢某香右手臂撞到不锈钢门后受伤骨折。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香的伤属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被告人经过及其户籍证明,医院检查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因邻里纠纷故意伤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518日,被告人陈某娇看见被害人谢某香驱赶在田地里的其家的鸡,遂与谢某香理论并发生争吵。陈某娇跟随谢某香至谢某香位于***的家门前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娇用手推了谢某香一下,致使谢某香右手臂撞到不锈钢门后受伤骨折。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香的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5115日达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已赔偿的1万元)的协议,并于当天付清赔偿余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乐昌市公安局沙坪派出所于2014518日接被害人报案称,当天下午4时,其与本村村民陈某娇发生纠份,陈某娇致其右手骨折。公安机关于同年526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归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乐昌市沙坪卫生院X线检查报告。证实谢某香右手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

5、收据。证实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3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谢某香的陈述,2014518日上午11时许,我看到我们村民的几只鸡在我家田地吃植物,我就赶走这些鸡,这时陈某娇过来说是她家的鸡,然后就骂我,我也骂了她,陈某娇边骂边追我,当追至我家门口时,就用双手推了我一下,我往后退时,右手碰到不锈钢门,感觉很痛,右手提不起来,当时没倒下,我孙媳妇谢某英扶我起来,陈某娇就回去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英的证言证实,2014518日上午11时许,我看见陈某娇跟在我奶奶谢某香的后面,且边走边骂,我奶奶也骂了她,两个人就对骂起来,陈某娇用双手向我奶奶的胸前推了过来,我奶奶刚好站在门前的位置,陈某娇推了之后,我奶奶后退了,右手臂刚好碰到不锈钢门。我就马上扶她,我奶奶说手臂很疼感觉手臂的骨头可能断了。陈某娇推了我奶奶后就离开了。

2、证人马某斤的证言证实,201451811时多,我接到雷金生电话说谢某香和陈某娇因为一只鸡的事引起打架,他的母亲右上臂肿得不能动了。我12时过去,谢某香说因为鸡的事与陈某娇发生争吵,被陈某娇推了一下,碰到不锈钢门把手碰断了。

3、证人雷某兴的证言证实,2014518日上午11时许,我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我母亲谢某香的手骨头断了,我回家后看见母亲很痛苦,说陈某娇推了她一下,结果手臂就断了。我找到陈某娇,她说只是推了我母亲一下,不关她的事。

4、证人谭某琴的证言证实,2014年中午12时许,我们卫生院接诊了谢某香病人,经检查谢某香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从医学角度刮看,谢某香的伤不是陈旧性的伤,是比较新的伤。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娇供述称,201451811时许,我看见谢某香在她家门口用石头打我家的鸡,当时我的鸡在公路上,我说了她,谢某香回到家中,我对其孙媳妇“阿英”说她的老人家这样做是不行的,这时谢某香又出来,并用手指着我的鼻子的时候,我就顺手把谢某香的手推回去了,几分钟的谢某香就说“我的手断了”,谢某英当时摸了一下她的手就说手是有问题,我当时说没有打谢某香,不关我的事,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我们双方各自离开了。

(五)鉴定意见

乐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乐昌市沙坪镇沙坪村委会下坪组1号。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相片6张。

辨认笔录:

1、辨认人谢某香从十二级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女子就是推倒致其受伤的陈某娇。

2、辨认人谢某英从十二级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女子就是当时与谢某香发生纠纷并致谢某香受伤的陈某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娇无视国家法律,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告人与被害人因邻里纠纷引发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2、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丘辉华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王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