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40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6时08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湘L×××××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湖南省宜章县天塘乡往郴州市方向行驶,当行至乐昌市××线××路段(老坪石邮电局门前路段)时,碾压躺在路中的被害人钟某,造成钟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的死符合车轮碾压头部致头部颅崩裂即时死亡。
另查明,2015年3月15日,在本院坪石人民法庭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赔偿被害方亲属人民币3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于当天付清全部赔偿款,坪石人民法庭制作了(2016)粤028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为此,被害方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湘L×××××号货车行车记录仪,通话记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民事调解书,收据及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法律观念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红
审 判 员 曾伟洪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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