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263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122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负责人:颜志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翁军颖。
被执行人:王秋桂,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巫文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苏肖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作出的(2016)粤028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秋桂、巫文权应当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92824.14元、拖欠的利息74548.23元(该利息计至2016年4月25日)以及2016年4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苏肖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61.47元由被执行人王秋桂承担。因被执行人王秋桂、巫文权、苏肖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秋桂、巫文权、苏肖玲的银行存款273882.8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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