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双倍支付经济赔偿
【基本案情】
陈某原是乐昌市某公司的司机。2016年1月24日,陈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外出工作时发生事故,后公司口头通知其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同年2月15日,陈某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陈某遂以从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乐昌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合计30万余元。
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驳回陈某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该公司于同年2月15日对陈某作出《关于员工陈某待岗的决定》,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认为陈某于待岗期间单方提起劳动仲裁系陈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乐昌法院,诉请判令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自2016年1月24日后便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发放陈某工资至2016年1月止,由此可以认定2016年2月起双方已实际上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其对陈某作出待岗决定、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待岗决定已送达陈某,亦未向陈某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足以认定该公司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虽提供了公司规章制度及陈某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证实其违章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公示并为陈某所知,且陈某的违章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故某公司没有合法事由单方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万余元。
【典型意义】
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有事实依据。用人单位若不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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