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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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昇榮(曾用名刘升荣,绰号“马拉”),男,汉族,1999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乐昌市,住乐昌市。202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100元(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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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黄水英,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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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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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号 |
乐检公诉刑诉﹝2020﹞Z106号 |
指控事实 |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昇榮在其位于乐昌市出租屋三楼内以及其驾驶的粤FXXX1白色本田思域小型汽车内,多次容留余某1、陈某1、余某2、胡某1、邓某1、华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另查明,4月20日,被告人刘昇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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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指控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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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刘昇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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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昇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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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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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刘昇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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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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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伟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邱丽红 书 记 员 张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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