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15  浏览次数:358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21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昇榮(曾用名刘升荣,绰号“马拉”),男,汉族,19991118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乐昌市,住乐昌市。20204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100元(已缴纳,与本案有关联),次日被刑事拘留,5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

黄水英,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公诉刑诉﹝2020Z106

指控事实

2020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昇榮在其位于乐昌市出租屋三楼内以及其驾驶的粤FXXX1白色本田思域小型汽车内,多次容留余某1、陈某1、余某2、胡某1、邓某1、华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另查明,420日,被告人刘昇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昇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昇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昇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420日起至20201019日止。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伟洪

年六月二十四日

         邱丽红

           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