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82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32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82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张素云,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廖志雄,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云与被执行人廖志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素云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281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杰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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