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次数:39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女,汉族,广东省佛冈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女,汉族,广东省佛冈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廖某、郑某乘车至乐昌市长来镇长来街,通过迷信方式,由郑某假扮“神医”,廖某假扮“病人”欺骗被害人黄某拿钱财来“消灾”,被害人黄某拿出人民币276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交给被告人郑某“做法消灾”,郑某通过调包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760元及一枚黄金戒指。经乐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954元。
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龚某、肖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郑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乐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鉴(2015年12月29日]17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迷信手段,通过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