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29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81民初766号
原告:黎家乐。
被告:钟成勇。
原告黎家乐与被告钟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家乐,被告钟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家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100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钟成勇向原告黎家乐立下《欠条》一张,注明欠黎家乐现金和利息共计80000元,分12个月还清。2016年5月29日,双方就上述欠款达成了还款协议,并重新出具了《欠条》一份。当日,被告因修车需要资金再次向原告借了现金2000元。一年来,被告未按计划还款,只是先后分两次还了11000元(第一次8000元,第二次3000元),还欠71000元。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钟成勇口头辩称,2017年1月27日,我还了5000元给原告,原告陈述的我只还了3000元不属实。本来我还留有收据予以证明,但现在找不到了。5000元的还款收据是原告用一张处方单写的,所以我实际还欠原告本金加利息69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5月27日,被告钟成勇向原告黎家乐立下《欠条》一张,注明欠黎家乐现金和利息共计80000元,分12个月还清。2016年5月29日,双方就上述欠款达成了还款协议(2016年9月1日还款20000元、11月1日还款15000元,2017年1月1日还款15000元、3月1日还款15000元、5月1日还款15000元),并重新出具了《欠条》一份。当日,被告因修车需要资金,再次立下《欠条》向原告借了现金2000元。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对原告在诉状所述的分两次(第一次8000元,第二次3000元)有异议,其第一次归还了8000元,第二次归还了5000元,故现在只欠原告现金和利息共计69000元。原告黎家乐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黎家乐与被告钟成勇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为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已归还13000元,故只要求被告归还现金加利息共计69000元,这是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9000元(82000元-1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成勇欠原告黎家乐借款及利息共计69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给原告黎家乐。
二、驳回原告黎家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钟成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