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41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燕青,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良才,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黄永辉,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周岳来,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廊田东盛水电站,经营场所乐昌市******。
经营者:周岳来,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才、黄永辉、周岳来、乐昌市廊田东盛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69元、财产保全费1125.35元,由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